产品知识
气体知识
产品MSDS
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知识 > 产品MSDS > 内容 
氧气安全技术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1-2-3  点击:1234次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氧

化学品俗名或商品名:氧气化学品

英文名称:Oxygen

产品推荐及限制用途:用于金属的切割、焊接,电子、化工、冶金、塑料、国防等行业。严禁用于医疗。


第二部分 危险性概述


紧急情况概述:氧化性、压缩气体。吸入浓度超过 40%的氧时,可能发生氧中毒。吸入高浓度的氧时,可发生全身强直性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GHS 危险性类别:氧化性气体 类 别 1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
标签要素:
象形图:

警示词:危险

危险性说明:助燃,强氧化剂。压缩状态钢瓶受热可引起爆炸。

防范说明:

预防措施:远离热源和火源;避免阳光直射。
连接的阀门、管道、仪表的等严禁油脂。使容器保持密闭,置于阴凉处。
在储存和运输时与还原剂和细粉末状金属等分离开。在运输中钢瓶上要加装安全帽和防震圈。
事故响应:火灾时,使用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灭火。
泄漏时,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工作服。
避免与可燃物或易燃物,油脂接触。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安全储存: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储内。仓储内温度不宜超过 40℃。
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应与易燃气体、金属粉末分开存放。
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用。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损坏。
物理和化学危险:助燃,强氧化剂,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能氧化大多数活性物质。与可燃蒸气混合可形成燃烧或爆炸性混合物。容器如受热可以爆炸。
健康危害:吸入浓度超过 40%的氧时,可能发生氧中毒。吸入高浓度的氧时,可发生全身强直性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环境危害: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可直接排入大气。

第三部分 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混合物:物质


有害组分

浓度(%)

CAS NO.

≥99.95

7782-44-7



第四部分 急救措施

急救:

皮肤接触:无相关资料。

眼睛接触:无相关资料。

吸 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停止呼吸,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复苏术;心跳停止时,实行心肺复苏术。氧中毒后要就医观察 24-48 小时,以免延误肺水肿的治疗。
食 入:无相关资料。
对保护施救者的忠告: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

第五部分 消防措施

灭火剂: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剂灭火。

特别危险性:与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还原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静电积累,放电可引起燃烧爆炸。高速氧气流遇油渍、油污易着火。

灭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消防人员必须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在上风向灭火。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以防受热爆炸,急剧助涨火势。隔离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六部分 泄漏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理程序: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避免与可燃物或易燃物接触。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无污染。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用的处理材料: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检验合格后再用。

第七部分 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充满的气瓶应远离明火,且不得在阳光下暴晒。
开闭气瓶瓶阀要缓慢。瓶阀冻结时,严禁明火烧烤或电加热,应用温水解冻。瓶阀口及输气管应严防沾染油脂等活性物质。
瓶内眼睛倒灌易燃气体或活性物质。氧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氧气瓶使用期不得超过 30 年。
输气管必须使用专用的耐压胶管,连接必须紧密,防止泄露。氧气管路要严格脱脂。
劳动防护用具不得有油污。
现场严禁烟火,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
离开高浓度氧气环境后不得接触明火。
操作高压氧气瓶,不允许面对瓶嘴、阀杆。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 0.05MPa 的剩余压力。储存注意事项:
远离火种、热源。
避免阳光直射,保管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密闭容器,应与易燃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施。

第八部分 接触控制/个人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未制定标准。生物限值:未制定标准。
监测方法:工作场所物质测定方法:GB/T 160.42-溶剂解析-气相色谱法、热解气相色谱法。

工程控制:本品属助燃物品,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加强通风,保持空气中的浓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制。 设置应急撤离通道。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个体防护装备: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手防护: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皮肤和身体防护:穿一般工作服,防静电鞋。
特殊防护措施: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第九部分 理化特性


外观与性状:无色无臭气体

PH 值:无意义 

熔点(℃):-218.8

沸点(℃):-183.1 

闪点(℃):无意义

爆炸下限[%(V/V)]:无意义 

爆炸上限[%(V/V)]:无意义

饱和蒸气压(kPa):506.62(-164℃) 

蒸汽密度(空气=1):1.43

相对密度(水=1):1.14(-183℃) 

溶解性:溶于水

辛醇/水分配系数:无数据 

引燃温度(℃):无意义

分解温度(℃):无意义 

燃烧热(kj/mol):无意义

临界温度(℃):-118.4 

临界压力(Mpa):5.08

易燃性:无意义


第十部分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稳定 

危险反应:氧化

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油脂、还原剂
不相容的物质:还原剂、易燃或可燃物(如乙炔、氢气)、活性金属粉末、有机物质(如油脂)。
危险的分解产物:无意义

第十一部分 毒理学信息

急性毒性:人类吸入 TC:100pph/14H。

皮肤刺激或腐蚀:无意义

眼睛刺激或腐蚀:无意义

呼吸或皮肤过敏:无意义

生殖细胞突变性:无意义

致癌性:无资料

生殖毒性: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接触:无资料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无资料

吸入危害:常压下,当氧的浓度超过 40%时,有可能发生氧中毒。吸入 40%~60%的氧时, 出现胸骨后不适感、轻咳,进而胸闷,胸骨后烧灼感和呼吸困难,咳嗽加剧;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窒息。吸入的氧浓度在 80%以上时,出现面部肌肉抽动、面色苍白、眩晕、心动过速、虚脱,继而全身强直性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毒代动力学、代谢和分布信息:无资料

第十二部分 生态学信息

生态惰性性: 无意义

持久性和降解性:无意义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无意义

土壤中的迁移性:无资料


第十三部分 废弃处置

废弃化学品:尽可能回收,如果不能回收利用,直接在安全的地方排放到大气中。

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装:将容器返还生产商或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处置

废弃注意事项: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处置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参见第 8 部分。


第十四部分 运输信息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号): 1072

联合国运输名称:氧

联合国危险性分类:2.2

包装标志:压缩气体、氧化剂。

包装类别:Ⅲ类包装

包装方法:钢制气瓶

海洋污染物:否

运输注意事项:
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应急处理设备。气瓶佩戴好瓶帽和防震圈,防止日光暴晒,运输时不能接触油脂。
严禁与易燃物(乙炔、甲烷等)、自燃物质、遇水燃烧物品、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生活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第十五部分 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
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包装、职业危害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动部发 423 号);
(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53 号令);
(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
(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
(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
(1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GB/T 15098-2008);
(11)《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列入,第 2.2 类非易燃、无毒气体。第
5.1 类氧化性物质;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1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版):列入,将该物质划为第 2.2 类不燃气体;
(16)《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17)《剧毒化学品目录》:未列入。

第十六部分 其他信息

参考文献:

《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周国泰
《化学品毒性法规环境数据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2)
《危险货物品名表》(2005 版)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GB13690-2009)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张维凡、张海峰著
张海峰《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大典》第一卷(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9) 最新修订日期:2017 年 08 月 10 日
填写部门:职业卫生安全部

数据审核单位:惠州市乾鑫气体有限公司 修改说明:公司地址、版本号、填写部门变更。

免责声明:本 SDS 的信息仅适用于所指定的产品,除非特别指明,对于本产品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等情况不适用。本 SDS 只为那些受过适当专业训练的该产品的使用人员提供产品使用安全方面的资料。本 SDS 的使用者,在特殊的使用条件下必须对该 SDS 的适用性作出独立判断。在特殊的使用场合下,由于使用本 SDS 所导致的伤害,本 SDS 的编写者将不负任何责任。

·上一篇:氮气安全技术说明书 ·下一篇:没有了
关闭本页】【返回页顶


版权所有:惠州市乾鑫气体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1016235号
联系人:李经理  13377522097   邮箱:kunjiagas@126.com

高纯气体 | 工业气体 | 特种气体 | 液态气体 | 气体配件 | 混合气

*根据《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